鏡湖區檢察院探索並有效運行的“專長辦案”機制,體現了一種理念上的創新,其新穎之處主要在於兩點:一是對案件類型進行了有效的排列組合,二是對辦案資源進行了優化重組。
  這項機制推行5年來,效果比較明顯。主要體現在3個方面:一是從“推磨子”式的輪流式辦案向專業細分辦案的轉變。基層檢察院公訴人員少,案件數量大且類型複雜,辦案壓力大。實行分類管理後,就解決了人員力量不足問題和案件分流不暢問題。二是在辦理具體案件上,有利於掌握統一標準、統一尺度,解決了由於承辦人員的不同而導致的案件處理上的差異,辦案效果自然就會相應地提高。三是專註於辦理同一類型案件,讓公訴人員由“通才”變成“專才”、由“通吃”辦案變為專一辦案,不僅有助於提高辦案人員的專業水準和辦案能力,而且會促進辦案效率和質量的提高。
  “專長辦案”機制發揮更大作用,還需要在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上下功夫。另外,還要按照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,在落實辦案責任制、強化監督機制等方面多做嘗試和探索。  (原標題:新穎之處主要在於兩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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